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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9]33号)

穗府[1999]33号颁布时间:1999-05-09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 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地方气象事业的重要内容, 也是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 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二、各县级市要相应建立防雷减灾机构,并为各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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