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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197号颁布时间:2001-01-01

     粤地税发[2001]1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省局就以下两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利息支出问题   一些地方对省局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中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理解不一 致,现重新予以明确:   (一)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如在借款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允许预 提并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未归还的,纳税人不得再继续预提 利息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 预提费用处理并在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二、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 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 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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