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1]286号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珠地税发[2001]286号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
规定”)的通知》(珠府[2001]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应比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规定”如实填写《投资情况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季度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季全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中属于自然人的合伙人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或企业
清算时,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征管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该企业己按季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在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缴时,可按投资比例相应抵减。
四、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取得的所得在年度汇缴时,可减除己按规定征收个人所
得税的所得额后按15%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