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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120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穗地税发[2001]12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广州地区各国际货代企业,外 经贸企业: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 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1]1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我市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储量较少,经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同意,我市新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可以提前使用,旧版《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只能使用至6月30日止。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要采取 切实措施,对业户库存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于8月31日前做好 核销工作。 二、请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分局于5月30日前,书面上报新版《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计划需求数量,以便统一向省局购买。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外经贸企[1998]39号)规 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4月18日 粤地税发[2001]1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深圳市贸发局、深圳市运输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经 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 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省地税局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有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至2001年6月3 0日止,新版发票从7月1日开始使用。各地应做好新旧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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