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电话语音报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54号颁布时间:2000-09-21
2000年9月21日 穗国税发[2000]754号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电话语音报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电话语音报税工作的的意见
电话语音报税工作是我市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方便纳税人,缓解征收大厅的
压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为此,我局在部分单位已经推行的基础上,
为了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的电话语音报税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电话语音报税是一种方便、快捷、省时、省力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适用于申报
项目简单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
(二)暂未涉及国税业务而要进行零申报的纳税人。
(三)对部份条件成熟的单位经省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它纳税人。
二、基本要求
开发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是一项重大工程,各单位应本着“节约、规范、便于管
理”的原则,在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推广电话语音报税。
(一)推广电话语音报税应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对需要并且愿意使用电话语音
报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与其签订《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明确电话申报的有效性。
(二)各单位推广电话语音报税系统必须在已使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软
件系统的基础上进行。
三、规范统一的要求
为了减少各单位各自开发电话语音报税系统造成的浪费,实行规范管理,树立全
局“一盘棋”的观念,我局对下列问题作统一明确:
(一)合作单位的选择。对在电话语音报税系统开发过程中所需要合作的电信部
门、软件公司由我局统一选定。当前合作的银行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家银行所属机构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选取。如要超
出此四家银行而选择其他银行的,则需要事先通知我局,待我局与该行衔接好划解税
款接口后才确定。
(二)协议书的签订。对在实行电话语音报税过程中,涉及国税机关与电信、软
件公司等单位的合作协议,由我局统一与他们就彼此之间的权责利等问题进行磋商,
制定协议书版本,各单位作为应用单位,在电话语音报税条件成熟后,按我局规定的
格式和内容独立与有关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
各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具体条款。而涉及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电话申
报缴税协议书》,由各单位与纳税人签订,为了规范管理,《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
的主要内容要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纳税人一经签订协议后,要对自己使用电话报税的密码进行保密。凡纳
税人输入密码后进行电话报税的,即为有效申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明确纳税人在××银行属下的任一营业机构开立纳税帐户,在进行电话报税
之时,即授权签订的国税机关通知银行在其纳税帐户划缴等额税款之日。
3.明确纳税人当月的纳税帐户余额必须不少于当期申报的应缴税额。如存款余
额不足造成不能依期足额缴税入库的,国税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
4.明确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1至10日(节假日顺延)。在纳税申报期限内,
国税机关通过电话报税专线每天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如纳税人超
过申报期限的.则要上门申报纳税。
5.明确纳税人在次年3月之前,有权向国税机关索取当年已完税的凭证。如超
过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银行划解税款的接口要求。对在电话语音报税系统开发过程中所需的银行
划解税款的接口,要按我局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等银行制定的《税银联网划解税款接口
参数要求》和相应的接口程序执行。
(四)系统维护。为了保证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正常、高效运行,提出如下的系统
维护要求:
1.在申报纳税高峰期,必须保证24小时稳定运行,以免影响纳税人申报纳税;
2.保证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数据与征管数据及时同步,主要包括纳税人基本资料、
“双定”核定情况,并要经常检查两系统数据是否一致;
3.及时和银行对帐,当天发现问题当天解决;次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与银行联
系,及时处理,以保证国税征收数据和银行扣税数据的一致。
四、工作步骤
对要求使用电话语音报税系统的单位,要按以下的工作步骤进行:
(一)成立推广领导小组。出于开发电话语音报税系统涉及面广,既涉及电脑软
件的技术问题,又涉及日常的征收管理问题;既涉及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关系,又涉及
内部职能科(所)的协调关系。所以,各单位在推广电话语音报税之前,必须成立推
广领导小组,其职责主要有:
1.负责制定电话语音报税系统的计划、上报工作;
2.负责与电信部门、软件公司、银行的签约和协作关系;
3.负责制定各职能科(所)在电话语音报税工作的职责和需要协调的关系等。
(二)制定计划,上报审批。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推广
电话语音报税的实施计划,并将计划书面上报我局所得税处。上报工作计划的内容应
包括:
1.准备实施电话语音报税的时间;
2.实施电话语音报税的纳税人范围;
3.实施电话语音报税的工作步骤;
4.实施电话语音报税的合作银行;
5.各职能科(所)的分工;
6.其它问题。
(三)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发。各单位经我局批准后,可与电信部门、软件公司、
银行等单位进行实质性的开发工作,要事前整理好纳税人的征管资料,要按我局规定
的业务需求和银行对帐方法搞好运行系统,并要进行多次的测试工作。
(四)宣传发动。各单位在推广电话语音报税系统之前,应通过以下各种形式向
纳税人宣传电话语音报税的意义和具体操作程序:
1.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2.做好与纳税人签订协议的工作;
3.做好纳税人的使用培训工作,发放操作说明书,分期分批组织收看电视模拟
显承操作程序.并提供模似操作的机会,使每个纳税人在正式实施前都能准确掌握电
话申报纳税的操作步骤,减少不必要的失误;
4.对纳入使用电话语音报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银行帐户至少储足一个月税款,
保证电话语音报税系统的有效运行。
(五)收集意见。由于使用电话语音报税的纳税人户数多,且多数属子个体工商
户,在使用初期会出现一些问题,各征收机关必须注意收集情况,及时解决;对不能
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要在使用3个月内总结经验,书面上报我局所得
税处。
五、其他问题
(一)申报方式。纳税人一经采用电话语音报税后,不得随意变更申报纳税方式。
如要变更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二)申报资料。因电话申报纳税属于无纸申报,申报资料直接从计算机产生,
所以,各征收单位要按日把计算机接受纳税人申报的信息打印成《汇总申报一览表》,
作为纳税人已申报、缴税的书面资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按《税收征管资料管
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归档。
(三)上门申报。电话语音报税只就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足不出户就能办理申报
纳税,但对过期申报、停业、变更、注销等税务事宜,则仍然要到办税大厅办理。
六、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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