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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实施意见

穗国税发[2000]544号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穗国税发[2000]544号   为适应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个体税收的征管改革,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 收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的目标。现行对个体工商户的“双 定”形式,已是几十年一贯制的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暴露了它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营业额的核定缺乏统一性;“双定”程序缺乏规范化;营业额的调整带 有随意性;新老业户税收负担不平衡。从1998年开始,我局对于改革现行个体工 商户的“双定”形式进行了探讨和研究,1999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 要“改进定期定额征税方法”。因此,近期根据这一要求,我局在近期制定了《广州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穗国税发[2000]546号文, 以下简称《办法》)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方案》(穗国 税发[2000]541号文,以下简称《方案》)。为了使《办法》和《方案》能 有效地、顺利地贯彻,使现行“双定”营业额与核定起点营业额相衔接,并制定以下 实施意见:   一、做好有关核定起点营业额的宣传解释工作   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和《方案》的规定,切实做好2000年 下半年的“双定”工作。在进行调整“双定”营业额之前,必须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 解释工作。具体要求是:   1.在征收窗口备有《广州市国税系统“双定”征税宣传资料》,方便业户索取, 并在显眼的地方张贴《宣传画》和有关规定;   2.对将涉及大幅度调整“双定”营业额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要在上报审报 “双定”营业额之前,以各种方式及时通知业户;   3.《核定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要在“双定”第一个征收期前10日,以各种 方式送达到“双定”户;   4.对有疑问而寻求咨询的业户,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方式 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双定”调整工作的顺利 进行。   二、试行核定起点营业额的步骤(略)   三“双定”工作注意的问题   (一)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在“双定”期前尽快按照《办法》、《方案》和上述第 二点的要求,逐户拟定“双定”营业额。   (二)如“双定”起始日不是1月1日的,要注意2000年的“双定”截止期 为12月31日。到2001年开始,统一执行两种“双定”期限,即一年一定为1 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一定为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12月31日。 如有特殊原因,需采用特殊“双定”期限的,应上报我局确定。   (三)除在农贸市场内和灯光夜市内经营的业户外,对暂未达到核定营业额最低 标准的业户,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其建帐建制,并要求业户在每月申报时附送当月收 支帐的复印件,作为调低“双定”营业额的资料。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这部分业户进行 定期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我局。   (四)个别“双定”户如认为核定起点营业额偏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复 式帐册,实行查帐征收。   四、继续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   各单位在做好“双定”调整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要 按照我局《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程序、加快推进 建帐建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1998]721号)规定的建帐范围 和建帐户数,督促个体工商户建立简易单式帐,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要求建立简易单式帐:   (一)1999年下半年内月平均销售收入在1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1999年1月1日后新办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认为核定起点营业额偏高而申请下调的个体工商户。   五、做好有关统计和总结工作   各单位在确定业户“双定”营业额之后,要及时做好有关统计和总结工作。为健 全我市国税系统“双定”的资料,请各单位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将《“双定”营 业额审批表》的电脑软盘、《“双定”情况统计表》及“双定”工作总结上报我局所 得税管理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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