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05

     2000年7月5日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对个人 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办理程序问题,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保证金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由房屋交易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1、纳税人在出售住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暂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房屋交 易中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房屋交易中心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 税保证金收据",注明纳税人姓名、住房地址、面积、销售金额及申请退还保证金税 务机关,并按规定时间把纳税保证金及收据转交主管税务机关专户存储。   (二)对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1、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须填列"纳税保证金缴纳申请表"(见附件一),经主 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暂以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保证金缴纳申请表"并确认后,向纳税人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将保证金专户存储。   二、纳税人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保证金退还申 请表"(见附件二),凭"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出售、购买房屋的合法有效发 票,售、购房合同及纳税保证金收据,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纳税保证金缴纳 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附件一:纳税保证金缴纳申请表(略) 附件二: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