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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滩涂养殖场地的行为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75号颁布时间:1999-08-31

     1999年8月31日 粤地税函[1999]275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汕地税发〔1999〕075号请示悉。关于单位和个人将滩涂养殖场地出 租给他人养殖的行为是否征税问题,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和 个人将滩涂养殖场地出租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属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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