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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业公会关于我会寿险单位会员要求缓征寿险营销员营业税问题的综合情况反映

穗保公发[2000]28号颁布时间:2000-10-13

     2000年10月13日 穗保公发[2000]2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地方税局以穗地税发[2000]380号《关于重申对保险营销人员从 事推销保险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引起有关会员公司的强烈反响。先后致函我 会要求与有关税局反映情况,继续缓证该项营业税,理由有: 一、中资寿险公司的营销员即不完全等同于雇员又与非雇员有本质区别。 (一)虽有资格证书,展业证书,但不具法人资格,没有建立帐册单独核算。因 而不同于个体工商业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后,不 应再负担营业税。若一定要开征营业税,则应同时考虑降低个人所得税率或者加大费 用扣除额。 (二)受雇对象具有唯一性,即唯一受雇于保险机构,且依劳动合同规定,不得 兼业兼职。 (三)受保险机构管理制度的严格约束,只在报酬方式等方面与受雇公司的职员 有所区别,即按其个人营销业绩取酬,类同计件工资,其他如办公场所、考勤、展业 培训等与受雇公司职员无异。但在开征营销员营业税后,营销员的税负比公司员工重 许多。如友邦公司的代理人月均收入千元以下的约占61%,按照现行做法,则代理 人收入在800元以上的都有至少6%左右的税金,几倍于员工。 二、所营销的寿险业务属于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险种。 三、营销员按个人业绩领取的报酬,一般月均千元左右,除去个人承担展业费用 及依章缴交个人所得税外,所剩元多。若与国外同业相比,则明显低下。如中国人寿 广东省分公司1999年的营销员个人月均佣金收入只有1194元,扣除各项费用 540元和缴交的月均个人所得税84元后,剩余570元,只达到广州市政府规定 的最低生活水平线。太保广州分公司的营销员月均佣金收入已降至不足800元,情 况更差。何况有收入与无收入或者有支出而无收入的月份交错出现。今重申开征该项 税收,势必挫伤寿险营销员的积极性,营销队伍将骤减。不可避免地出现业务相应萎 缩等情况,最终导致其他有关税收下滑。 四、有相当一部分营销员来自下岗失业人员,在税收方面理应用顾。 五、国家连续七次调低利率,加以金融危机影响,营销员展业困难重重,已经导 致寿险业务严重滑坡。以中寿广东分公司为例,保费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40.5%, 民族保险业亟待扶助。此外,广州寿险业目前改制工作正在深入进行,太保、平安 产寿险分业,中国人寿省市合并,领导没有足够时间对营销员进行政策宣导,而且代 扣营业税、佣金计发需通过电脑软件完成,在短期内来不及调整修改也是难以执行的 一个因素。 综上意见,并从长远考虑,缓征还将有利于培养税源。 广州保险业公会是广州地区保险业的行业协调组织,是"政府和保险界沟通的桥 梁和纽带"(章程),有责任如实反映行业的要求。等情据此,恳请地税当局继续维 持缓征局面,以扶持寿险业渡过时艰。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及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关于营业税的函复印件(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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