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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电信部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513号颁布时间:2000-12-07

     2000年12月7日 穗地税发[2000]513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从2000年9月1日起按售卡收入征税后,其"预收 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应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 按月平均转入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6号)(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3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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