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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珠江三角洲地区向山区移的来料加工企业征免业所得税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 140号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粤地税发[1999] 140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迁 厂粤北及山区的有关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32号)规定:“从 珠江三角洲地区向山区迁移的来料加工企业,按在山区贫困县新办的来料加工企业的 税收优惠,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3年。” 请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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