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水电局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农[1996]299号颁布时间:1996-05-24

    1996年5月24日 财农[1996]299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水利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 1992〕181 号)以及市政府《印发〈 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穗府〔1990〕88 号),结合我市“九五”期内防洪体系建设重点项目 所需资金情况,现对我市 市区征收防洪 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为“防洪费”)的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 依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 车、电车、医院、 新闻、电视 、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 属应税(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收入,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二、外贸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出口商品营业收入或对外劳务收入,应 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三、公共汽车、电车,轮渡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营运企业,所取得的营运收入, 应按规定交纳防洪费。 四、不便按营业额查帐计征的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双 定”营业收入额,开出发票收入额或“双定”营业收入额加上开出发票收入额,依率 计征防洪费。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单位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