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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34号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穗地税发〔1999〕334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市局研究制定出《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 发票等凭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 过程 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证遗失声明作废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 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 行办法。 二、纳税人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扣缴义务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征单位 (个人)遗失税收完税证,应于三天内(遗失发票的应于当天)按规定书面报 告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为便于加强管理和方便遗失者办理遗失声明 作废手续,特规 定:广州市区内的遗失者声明,一律登载在《信息时报》的“地税 之窗”专 栏,广州市属县级市的遗失者声明,登载在当地县级市报或上述《信息时 报》 “地税之窗”专栏。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遗失者已按本办法第二点规定办理,并出具登载其遗失 声明作废的 上述报纸的,可接受其申请补发(领购、领用)遗失的地方税务 登记证件, 或者发票,或者代扣收税款凭证,或者税收完税证。 四、遗失者办理上述有关证、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 (一)遗失者应按第二点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 (遗失声明 作废刊出登记表》(样式附后)。遗失者可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 同 意并盖 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直接送到上述有关报社办理登报 声明作废手续; 亦可送交所在区域的属地税务代理机构,委托其到上述有关报社办理登报声 明作 废事宜。 (二)信息时报社对上述登报的收费标准:登载的篇幅不超过100字的,收费300元; 登载的篇幅101字至200字的,收费600元;登载的篇幅201字至300字的,收 费900元(如此类推)。该报社的收费标准符合物价部门规定并与上述代理机构 的 收费相同;报社收费后开具 广告业发票,代理机构收费后开具服务业发票。 五、代理机构代理遗失者到有关报社办理上述遗失证、票登报声明作废手续,与 报社的衔接 和结算等具体手续,由代理机构与报社商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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