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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的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397号颁布时间:1999-08-24

     1999年8月24日 穗地税发[1999]397号 市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 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 一、市各地税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对本 辖区内的路 (桥)收费单位所使用的凭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于1999年9 月2 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连同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书面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路(桥)收费站结存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财政部门收据需要延至今年9月底使 用 的,应于今年9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列明结存收据数量、金额、起止 号码 ,预计可用至何年何月等,由主管地税机关签具意见上报市局批准同意后,方 可继续使用至 1999年9月底。如个别单位库存量大,要求继续使用期超过上述批 准期限的,应报市局 审核后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路(桥)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 1999〕177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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