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0]88号颁布时间:1990-10-18
1990年10月18日 穗府[199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广州市水电局反映。
附: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保障国 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水利工
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洪工程维护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
队、行政事 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台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均
属防洪工程维护费 (以下简称维护费)的纳费人,并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护费。党
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 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
闻、电 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 免交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维护费。
第三条维护费的征收标准:
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 加工修理、进出
口贸易、邮政 电讯、粮食部门(按人口定销的平价粮除外)、出版业、公用事业、文
化娱乐、旅游等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电力总产值;供电
企业按售电收入总额,各类银行(含下属的金融企业)按年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按
年保险费收入额分别计征千分之一点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按年
营业销售总额的千分之零点九计征。
不便按营业额计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每年每户收费二十五元。
农田、经济作物、鱼塘按面积征收,按谷折款,其中粮食作物按每年每亩收谷五
公斤,经济作物、鱼塘按每年每亩收谷七点五公斤计征。
谷物折款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 维护费由财税部门代征,上交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维护费每年分两期征收。纳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所
在地财税机关申报上一年的下半年和当年的上半年应征数额,财税机关审核后出具由
市水电局印制的广州市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缴款通知书》。纳费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
后的十天内应如数将维护费交入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纳费单位交纳的维护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但不调整企业承包 基
数,年终也不视同利润进行清算。
第七条 纳费人必须依照规定按期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每
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十天仍不缴交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水利工程水费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维护费使用范围:
(一)按省规定上交北江大堤防护费;
(二)市、区防洪体系的建设及附属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三)其他有关水利建设的支出。
第九条 维护费应单独设立帐户,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专款专
用;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电局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属各区制定的防洪工程维护
收费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