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电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穗水计发字[1995]第41号颁布时间:1995-06-29
1995年6月29日 穗水计发字[1995]第41号
市直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穗府〔1990〕88号文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两则、两制”
和“税改”的财税改革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防洪费)的
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穗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均是防洪费纳费义务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须按规定缴纳防
洪费。
二、实施“两则、两制”后,纳费义务人的一切应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资源税)收入,无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按应税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一点八缴纳
防洪费。
三、实施新税制后,已将商业批发,零售合并计征增值税,因此,从一九九五年
起,对商业 批发和供销物资调拨的经营收入总额,维持市政府穗府〔1990〕
88号 文的“维护费的 征收标准:工厂矿山、商业(含批发)、物
资供销…按年营业 (销售)总额分别计征千分之一点八”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市政府穗府〔1990〕88号文和穗府〔1995〕14号文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防洪费,仍由各有关财税部门代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