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0]30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穗府办[2000]30号 市地税局制定的《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业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 市地税局反映。 附:广州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现就属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纳税人)有关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税前扣除标准。 (一)纳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标准内计算,准予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全年营业收入(工业企业为销售净额,下同)在1500万元以下,不超过年营业收入 的0.8%;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 该部分营业收入的0.5%;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 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0.3%;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 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0.2%。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纳 税人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其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按照市地税局《关 于律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 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 二、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有关的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 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三、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