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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540号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穗国税发[2000]540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 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对使用普通计算机开具旧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99年第二季度以前印制)的,在 总局未有停用规定前仍可继续使用,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 拒收。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237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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