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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7-07

     2000年7月7日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国税发[2000]76号) 有关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规定,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广州市国 家税务局决定对座落在广州地区(含县级市,下同)的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地区的加油站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经贸 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的规定,凡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 必须安装税控装置(安装税控加油机或加装加油机税控器,下同)。 加油站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实施,按照税务机关 的安装计划进行安装,保证在2000年10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凡未取得防爆、计量、税控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技术监督局、广州市消防局组成税控装置安装领 导小组,负责对安装税控装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加油站购置的税控装置的购置及安 装费用,由加油站与生产厂商及安装工程队直接结算,各征管税务机关不得借安装税 控装置之机乱收费,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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