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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538号颁布时间:2000-07-06

     2000年7月6日 穗国税发[2000]538号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明确责任,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现将 经征求全市国税流转税税政会议代表意见的《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 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规程 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在增值税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 位和作用。但当前我市国税系统一些单位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还存在着不少问 题,影响了增值税管理的地位和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强化责任,完善机制,特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 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除第7点列明的企量外),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 (含180万元)以上的; 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在30-100万元的小规模 工业企业; 4.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除 第7点列明的企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本条所称"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 重在50%以上。 5.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6.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 商业企业; 7.私营企业、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 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的;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和应纳税额; 8.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 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9.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 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下列对象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6无厂房设备或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二、申请时限 (一)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 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半年内申请。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 的次月申请。 (三)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暂认定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 (四)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五)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 即在取消后,一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 (六)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年后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附表一),连 同下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一)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 (二)营业执照影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法人、办税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 (四)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房产证影印件,如属租赁,附租赁 合同协议; (五)固定资产目录; (六)除生产性企业外,商业流通企业的纳税人办理临时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必须 由法人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税务机关核对; (七)最近一期已办理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请表(新办企业除外); (八)近期会计报表一份(新办企业除外); (九)防伪税控机申购表(已购机企业除外)。 四、税务机关审理规程 (一)受理部门:按新的征管模式,办税科作为面向纳税人的一个窗口,应作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受理部六。 办税科在接收纳税人的资料时,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接收人在《广州市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附表一)上签名,填写接收日期,转交给稽核科(所)审核。 (二)审核部门:稽核科(所)应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核部门,在收到纳 税人的认定申请资料后,应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审核人员必须是二人以上。 审核内容:稽核人员对企业的情况应认真进行审核。 1.对临时认定的,审核内容包括:①企业经营场地;②企业资金和资产状况;③ 企业经营情况;④企业人员情况;⑤企业会计核算情况,列明企业设置的帐簿、报表 种类。将审核情况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核表》(附表二)并加具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填写"经审核,同意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临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半年。对在暂认定期间,销售额未达到 规定标准而需延长暂认定期的,由征收单位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国税局审批。延长期 限最多为半年。 2.对正式认定的,除审核临时认定的内容外,还应审核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会 计核算情况和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将审核情况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核 表》(附表二)并加具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意见填写"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条件,同意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对不同意的,要说明原因、理由。 审核人员审核后,报稽核科(所)长签署意见后转交税政科审批。 (三)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与审核部门应分开,以便起到相互监控、相互制约的作 用。认定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统一由中心分局和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 批。不得擅自将权限下放给基层征收单位。审批部门在接到经稽核部门审核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或不清楚的,要到企业进行 核实,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核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批复书》(附表三)。 1.对同意临时认定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上填写"同意",并注 明起止日期,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对同意正式认定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上填写"同意",同时 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对不同意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上填写"不同意",并注明原 因。 审批部门在审批工作完成后,将企业资料连同批复书、资格证退给办税科。 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集中在省国家税务局。 (四)办税科在收到审批部门转来的纳税人批复资料后,转交给纳税人。 五、审核、审批时限 国税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认 定工作程序。不管是否同意认定,都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认定程序如图示:(略)   六、对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在暂认定期间,限量供应专用发票。每次只能供应一本专用发票。 (二)对商业流通企业,在暂认定期间,由税务征收机关稽核科(所)代管专用发票, 企业需开具专用发票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人员的监管下开具。(代管监开专用 发票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没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暂停供应专用发票。 七、本规程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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