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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国税税务年检的通告

穗国税发[2000]490号颁布时间:2000-06-21

     2000年6月21日 穗国税发[2000]490号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1月、3月上旬两次在 《广州日报》、 《羊城晚报》、 《信息时报》、《粤港信息报》同时刊登了《广州 市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通告》,规定凡1999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4月30日前按规定办理联合年检。但目前仍有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未按通告规定办理国税税务年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声明:凡未办理国家 税税务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2000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国税税务 年检。广州市区内的企业可委托广州市税务咨询事务所代理补办国税税务年检(地址: 广州市六榕路107号)。对于8月1日以后仍未办理国税税务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由 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宣布其国税税务登记证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本通告即责 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特此通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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