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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9-06-27

     1999年6月27日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部署,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一九 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对在我市范围内的地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 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征购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它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及地点  在本通告规定的限期内,各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的 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湛江市区(坡头、东海、麻章、霞山、赤坎、开发区)新办、 变更和应办证而未办证的企业、单位应到湛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霞山海景路78号) 或湛江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赤坎征管处(赤坎海滨七路4号)办理,填写税务登记表一 式三份。  三、违章处理  纳税入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换证办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将 分别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处罚;  1、责令限期纠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O元 以下的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程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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