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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试行)

颁布时间:2001-02-06

     2001年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优化依法纳税环境,保证税法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和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是指按照依法办税程度将纳税人评定为 不同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 揭示纳税人纳税的信誉程度,力求真实地反映纳税质量;(二)发现纳税 人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三)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税 务稽查提供信据,杜绝重复、多头稽查,减轻企业负担;(四)合理调配税务稽查人 员力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学征管;(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财 务管理上等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缴纳地方税收的务类企业、行政事业和 其他纳税人。   第二章 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的程序和划分标准 第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分为A、B、C三类,其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由纳税人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等级类别;(二)征收分局审查;(三) 稽查分局全面检复核;(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确定,主要从以下因素考核:(一)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 确、真实、及时程序;(二)纳税人的财务管理状况;(三)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 规的情况。 第七条 确定纳税信誉等级的标准分别为: A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好,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账册凭证健全,会计核算准确, 一直能依时申报、纳税,生产经营情况正常,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评定的信誉 等级较高,影响正常申报纳税的消极因素较少,税务部门未发现其存在偷税行为,经 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 费额的1%以下。 B类:纳税人贪污纳税意识较好,账册较健全,依时申报纳税,会计核算准确。尽 管纳税人目前有能力申报纳税,但存在一些可能影响依期申报纳税的因素。B类纳税人 一般包括:(一)纳税人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等)的;(二) 纳税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等发生股权变更的;(三) 纳税人的 财务状况不正常,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80%的;(四) 纳税人经稽查部门复核后, 申请等级类别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费额的5% 以下,1%以上的。 C类: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较差,财务制度、账册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 人的申报纳税出现不真实,无法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C类纳税人一般包括:(一) 纳税意识不强,屡查屡违法的;(二)纳税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影响税款及时足额入 库的;(三)纳税人曾经采用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申报纳税的;(四)纳税人经 稽查部门复核后,申请当年及最近两年内接受各种检查累计查补税费金额占应纳税、 费额的超过5%的。   上述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章 纳税信誉等级的管理 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一经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但发现纳税人有下列问 题的,其纳税信誉等级的变更应由征收分局提出,经稽查分局复检、市局审批后,提 前降级为C类:   (一) 有严重的偷、逃、欠、抗税行为,一个纳税年度内执法机关查补税款占应 纳税、费额的40%以上;(二)由查账征收户改为“双定”征收户。   第九条 稽查机关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信誉等级实施不同的稽查频率,但税务机 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稽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纳税人被举报、被相关部门要求税务机 关进行检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稽查机关对纳税信誉A类纳税人,每两年稽查不超过一次,B类纳税人每年 稽查不超过一次,C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稽查不超过两次。各类纳税先进单位的评 选,C类纳税人不得参加。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的检查科负责对辖区内的业户进行本年度日常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三条 番禺、花都区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试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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