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通知
东地税发[1998]87号颁布时间:1998-06-05
1998年6月5日 东地税发[1998]8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文件的通知》(东地税发
〔1998〕65号)下发之后,各地税分局能高度重视,马上投入组织征收工作,但部分
分局对九八年度第一季度由文化部门征收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可以抵减的问题理
解不一,要求明确。现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缴费单位只能就其所属时期为九八年第一季度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申请
抵减九八年度应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已征收超过规定时限的“文化发展专用
资金”不予抵减。
二、“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抵减限额是指税务部门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管理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公式为:文化发展专用 98年1-3
月份娱乐业、资金抵减限额 广告业营业额缴费单位九八年第一季度实际缴纳的“文化
发展专用资金”小于或等于抵减限额时,其第一季度实际缴纳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可以全部抵减;其实际缴纳的“文化发展专用资金”大于抵减限额时,只能抵减限额
部分,超过部分不予抵减。
各分局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要抓紧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入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