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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

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各级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粤府[1999]71号)的规定,全省的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 关统一征收,我市也和全省一样为做好此项工作,在考察学习中山市成功经验的基础 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征收 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94号)精神,结合阳江市的实 际情况,现制订以下具体操作办法: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   我市境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 下简称为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范围。   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 社会保险费征收具体程序   (一)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应缴费申报手续。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名 称、地址(自由职业者要列出具体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保 险号、地税部门征管单位、纳税人编码、保险费所属时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种类 和金额等详细资料(见附表一),以书面和软盘形式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管单位所管辖 的纳税业户进行准确的整理归类(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如果地税部门未列举的企业、 机关、团体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列明),通过书面和软盘形式传递到地税部 门,保证各级地税部门征管单位于当月27日收到准确的征收资料,保证缴费单位于次 月1 —15日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发生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缓交的缴费单位,必须在征收软盘或明细表 上注明,并说明缓交期限。   (三)缴费单位在每月15日前主动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 行与税款同时征收,分别入库),逾期未缴的按欠缴规定处理。   (四)地方税务机关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归类汇总,编 制《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 并以书面和软盘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和个人有关缴 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资料。定期将本月已进行税务登记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 人资料及时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完税证)。   (六)税务机关在单独的社会保险费待解户中归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及 利息收入。为了与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同一银行和便于汇总解库及核对,市直各 分局要在指定的银行开设待解户,各县(市、区)局及所属基层征收单位根据当地实 际情况,在所在地选择任一国有专业银行或营业所开设待解户,并把当月征收到的社 会保险费(含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归集到待解户中。待解户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待解户除了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费全额缴入同级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只收不支。   (七)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比照税款的双限划解制度,由税务机关分险 种填制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及时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区和县城所 在地的在每月月底前划解,各基层征收单位在每月25日前划解)。划解清单(或汇总 缴款书)一联税务机关存查,一联交财政部门记帐,一联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八)税务机关按季、按比例划分待解户各险种利息,并分险种填制划解清单 (或汇总缴款书),将利息缴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划解利息时, 将利息划解清单(或利息汇总缴款书)并附上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财政部门记帐。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 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核算工 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实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见附表 三)记录各单位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缴费明细情况,建立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完整记录和 统计资料,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归类汇总,编制分险种的 《应收、实收、欠收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见附表二)与税务机关核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分险种记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帐,并按月与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核对。   (十)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收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划入的社 会保险费收入(含滞纳金)和利息收入。并根据税务机关的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 (利息收入应单独填开),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险种记帐。   (十一)财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社会保险费待解户划入的社会保险费编制 《 年 月实收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汇总表》(见附表四),会同地方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一致,加盖各单位印鉴确认。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发生存款利息,财政部门按月分险种出具缴入专 户利息凭证,并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利息通知单复印件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三、省属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及部队单位,其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 收的原则。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省地税局,由其将缴 费单位的详细资料分发到有关市、县地税局征收,并按规定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 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办法另定)。   四、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异地转入的处理   职工跨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将转移的 个人帐户基金划入转入地所属辖区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转出地和转入地的财政 部门分别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银行出具的划出或划入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转 出地和转入地的财政部门要分别出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出、划入凭证,并附加 盖财务专用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五、社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   按规定上缴省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调剂金,由上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下达应 上缴调剂金指标,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由财政部 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上缴到上级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按 时上缴调剂金的,上级财政部门直接通知银行从其财政专户划缴。发生上缴调剂金业 务时,财政部门凭银行的缴入或划出的原始凭证记帐,财政部门同时要出具财政专户 划出、划入凭证,并附加盖专用章的银行缴入或划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同级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记帐。   六、社会保险费的缓缴、追缴和处罚   参保单位提出缓缴申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满后的次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补缴资料与次 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一并交由地税机关征收。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欠收社会保险费统计,联合追缴。地方税 务机关负责对未按期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业户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督促业 户缴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期最长不超过15天,超过催缴期限缴纳的,从欠缴之 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逾期仍 不执行者,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单位(含 个体户)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将欠费单位的详细资料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协助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追收。对确实有能力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确实有困难而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具 意见。要把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年审范围,并及时将缴费情况 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 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时,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应提供 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并予以配合。   八、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的费用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需要一定的征收成本和费用。为了解 决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费用,按征收社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二由财政部门按 月拨付给地税征收机关,以保证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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