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

颁布时间:2000-07-01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我市各商业银行(含县区支行)以及非金融机构所使用的 发票,不得再自行印制,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   二、市各商业银行根据本行(含县区支行)的实际用票量,向市地税局发票所申 请印制、领购,再由各商业银行向属下支行发放使用。银行内应建立发票领、销、存 制度。   三、个别银行在限期内未用完的票据须办理延期手续,先由银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递交延期使用票据申请报告。县(市、区)支行,须经县(市、区)地税局发票所核 实,加具意见,再报市局发票所审批才准予延期;市行由市直主管征收分局核实情况, 再送市局发票所审批延期。延期期限到2000年9月30日止。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早与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衔接,做好发票的申 请印制工作,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新旧发票的衔接工作。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