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四)
粤地税函[2000]319号颁布时间:2000-07-24
2000年7月24日粤地税函[2000]319号
第十二条 业户按政策或经批准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
按照规定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业的业户,应按属地管辖规定到经管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已申办税务(源)登记但未经营或开业期间没有经营收入的业户,除
已办理停业审批手续的以外,必须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零”申报。
第十五条 业户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能停止纳税申报。
(一)正在办理歇业、停业手续尚未获批准的;
(二)停业期间有涉税行为的;
(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申请办理减、免税,有待批复或已获得批准的;
(五)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亏损、没有经费结余的;
(六)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规定不能停止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经批准办理税务歇业、停业手续的业户,除第十五条第(二)点外,
可于歇业、停业次月起停止办理纳税申报;停业期满复业的,应于复业后的次月起办
理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除业户自行上门申报的方式外,业户采取下列纳税申报的方式,应向
经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业户的具体
情况,审批后实行。
(一)邮寄申报;
(二)电话申报;
(三)传真申报;
(四)IC卡申报;
(五)网上申报;
(六)其他申报方式。
业户申请采用邮寄申报,按《转发关于〈邮寄纳税申报方式〉的通知》(穗地税
发[1998]2066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8年第5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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