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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函(一)

穗地税发[2000]445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O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45号 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娱乐,服务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我市从2000年10月1 日起,在娱乐业、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 票》。为更好的适应有关行业的业务需要,从200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 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更名为《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不变。业户 原领购的《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 我市1997年启用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可用至2000年 12月31日止。 我市已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市内(含市属各县级市)提供娱乐业、饮 食业、“其他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经批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以外), 停止使用手工填开式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发票》、 《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以及由业户申请印制 的印有单位名称的上述种类手工填开式发票。 其中,“其他服务业”的界定系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目注释(试行 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七、服务业——(八)其他服务业”的 范围执行(例如包括设计、咨询等等)。 为做好具体衔接工作,从2000年9月起,我市对从事娱乐业、饮食业及其他 服务业的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部分企业供应了《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可用至2000年 12月底); 2.对经营收入金额较大的企业,所领购的定额发票难以适应的,可向主管地税 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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