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函(一)
穗地税发[2000]445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O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45号
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娱乐,服务行业的发票管理工作,我市从2000年10月1
日起,在娱乐业、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
票》。为更好的适应有关行业的业务需要,从200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
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更名为《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使用范围不变。业户
原领购的《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
我市1997年启用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可用至2000年
12月31日止。
我市已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市内(含市属各县级市)提供娱乐业、饮
食业、“其他服务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经批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以外),
停止使用手工填开式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发票》、
《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以及由业户申请印制
的印有单位名称的上述种类手工填开式发票。
其中,“其他服务业”的界定系按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营业税目注释(试行
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七、服务业——(八)其他服务业”的
范围执行(例如包括设计、咨询等等)。
为做好具体衔接工作,从2000年9月起,我市对从事娱乐业、饮食业及其他
服务业的企业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部分企业供应了《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可用至2000年
12月底);
2.对经营收入金额较大的企业,所领购的定额发票难以适应的,可向主管地税
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