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年人所得税账簿、
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
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各种手
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解缴入国库后,按
2%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村党支部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举例说明
例一:某社员2000年1-12月每月从村办集体企业预支工资900元,在
2001年1月份分得2000年度的劳动分红10000元,问,该社员如何计算
缴纳2000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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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法》的通知(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