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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五)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年人所得税账簿、 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向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表》等有关资 料,以及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代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采取各种手 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甚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按《征管法》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解缴入国库后,按 2%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对村民委员会及村党支部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照本办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2:举例说明 例一:某社员2000年1-12月每月从村办集体企业预支工资900元,在 2001年1月份分得2000年度的劳动分红10000元,问,该社员如何计算 缴纳2000年10-12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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