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举例说明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广州市(不含番禺、花都区和从
化、增城市,下同)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村股份合作
经济组织、村办集体企业以及我市推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村办集体企业改组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集体
公司等。
第三条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
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下同)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
项应税所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的义务。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