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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穗地税发[2000]472号颁布时间:2000-11-09

     2000年11月9日 穗地税发[2000]472号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领取《广东省经济合作社登记证》或《广东省经 济联合社登记证》、《广东省经济联合总社登记证》、《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过去因故未办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上11 月底前补办完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账 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并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具体负责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股份分红以及其他各项目 应税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 分红以及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有关的其他所得。 股份分红,是指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量化资产,参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认购股份而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的费用包括:(一) 800元费用;(二)460元以内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福利费和 误餐费;(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 保险基金。 对属于社员身份的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增加减除500元费用。 所称社员是指持有农业户口、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的村民以及因国家征用耕地或 因“城中村”改造而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并继续享受农民福利待遇的村民。 下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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