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49号颁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穗地税发[2000]44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
知》(粤地税函[2000]3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武警、部队对外取得涉税收入(包括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应依法领购、
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需要申请领购整本发票的武警、部队单位,应持《组织机构标准代码证
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向机构所
在地地税征收分局申请领购发票;对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组织机构标准代码证书》、
不能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武警、部队单位,可持上级部门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机
构所在地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申请领购发票。
前款所述业户领购发票前应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
提交纳税保证金。
(二)对不需领购整本发票的武警、部队单位,可由收款方或付款方持单位证明
向劳务发生地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并同时完税。
二、非武警或非部队单位非法接受武警、部队专用票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第36条或39条处罚。
三、请结合我局《转发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36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
通知》(粤地税函[2000]319号)(略)
2.国税函[2000]46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