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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49号颁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穗地税发[2000]44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通 知》(粤地税函[2000]31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武警、部队对外取得涉税收入(包括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应依法领购、 开具发票。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需要申请领购整本发票的武警、部队单位,应持《组织机构标准代码证 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向机构所 在地地税征收分局申请领购发票;对因特殊情况不能领取《组织机构标准代码证书》、 不能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武警、部队单位,可持上级部门证明及负责人身份证件到机 构所在地地税征收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申请领购发票。 前款所述业户领购发票前应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 提交纳税保证金。 (二)对不需领购整本发票的武警、部队单位,可由收款方或付款方持单位证明 向劳务发生地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并同时完税。 二、非武警或非部队单位非法接受武警、部队专用票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第36条或39条处罚。 三、请结合我局《转发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36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征税问题的 通知》(粤地税函[2000]319号)(略) 2.国税函[2000]46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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