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函(七)
穗地税发[2000]445号颁布时间:2000-10-23
2000年1O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445号
用票业户因业务上需要刻制两枚或两枚以上“发票专用章”的,必须在“发票专
用章”字样下方的中央分别相应加上(01)、(02)、(03)……顺序号,以
示识别。
用票业户刻制“发票专用章”,原则上需到经管地方税务部门指定的经公安部门
批准的刻章厂刻制,以便统一规格,加强监督。如用票业户遇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地方
刻制,必须携带“发票专用章”到经管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科)补办备案手续。
但不符合规格的“发票专用章”一律不得使用。
过去已刻制地税发票专用章的业户,也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在申请领购新版《定额发票》时,业户须在《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发
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的“业户《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印模”栏盖上“发票专用
章”的印模,如果“发票专用章”为两枚或两枚以上的)可盖在《审批表》的背面。
2.按规定需使用《定额发票》的业户,应于9月初起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
申请领购《定额发票》。申请表格随本《问题解答》一并发出。
3.弄清原领购的发票用至何时止。提供“饮食业”和“其他服务业”劳务的业
户原领购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发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原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
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及业户
订购印有单位名称的《饮食发票》使用至2000年9月底止;《广东省广州市饮食
服务定额发票》以及番禹区使用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和花都区
使用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继续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
对于上述发票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用完的,业户应于今年10月1日零时起停止使
用,及时清点并封存,填写《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核销呈批表》,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
机关核销。
业户结存停用发票的核销办法:
对《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和《广东省广
州市洗染发票》,于2000年10月1日起至10月底前进行核销工作。《广东省
广州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以及番禺区使用的《广东省番禹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
票》和花都区使用的《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于2001年1月1日起
至1月底前进行核销工作。由经管税务征收单位发放《广州市地方税发票核销呈批
表》(以下称“核销表”),业户在核销期内持“核销表”及未用发票到税务征收单
位发票部门办理核销;结存未用发票较多的业户,可先交“核销表”,与税务征收单
位发票部门预约时间到业户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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