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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12号颁布时间:2000-07-31

   2000年7月31日 穗地税发[2000]31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 2.固定金额式服务定额发票式样(略) 3.梯级式服务定额发票式样(略) 附件1:广州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娱乐、服务行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广州市内(含市属各县级市)提供娱乐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业户”),除经批准同意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以 外,均应按本规定领购。开具《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统称“定额 发票”,见附件)。 前款所述劳务的界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 发[1993]149号执行。 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需要,我市将逐步扩大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定额发票分为固定金额式和梯级式两种,固定金额式发票票面金额分别 为: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梯级式发票票面最大金额为壹拾元。 第四条 定额发票按组合金额开具。开具时,应采用黑(蓝)色墨水笔填写顾客、 项目、开票日期等有关栏目,再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如发文时仍未刻制的, 应于2000年9月30日前补刻并将印鉴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便于开票,项目栏和开票日期可采用加盖印戳的方式开具。 第五条 要求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户,应符合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管理制 度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能提供财政部门核发的《计算机代替手工记 账许可证》,并且能及时依法申报纳税的条件。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 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电脑机外发票。 第六条 定额发票采用验旧购新或交旧购新的购票方式。业户每次购票时,应携 带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填写《地方税务票验旧供新购票 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领购发票。 已查验的定额发票存根,由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在其封面加盖“发票已查验” 的印戳后,并由业户自行保管或交税务机关保管。 第七条 业户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保管及缴销的有关制度,指定专人专柜管 理发票,以保证发票的安全;应领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账,对发票的购 入、使用和结存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定额发票只准用票业户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非法买卖、转让、借用 和代开;开具发票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并加盖用票业户发票专 用章;严禁使用假发票、白头单及其他不合法凭证代替定额发票使用。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业户,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利用发票偷 税行为的,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资格,改为使用定额 发票。 第十条 业户必须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 拒绝和隐瞒。 第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娱 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78号) 中提出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原监制的《广东省广州市饮食发 票》、《广东省广州市摄影冲印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洗染发票》及业户订购印 有单位名称的《饮食发票》使用至2000年9月底止;《广东省广州市饮食服务定 额发票》以及番禺区使用的《广东省番禺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和花都区使用的 《广东省花都市饮食服务定额发票》,继续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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