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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24号颁布时间:2000-04-29

   2000年4月29日 粤地税发[2000]1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20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有关免征营 业税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 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 税期限向企业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审核确 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营业税。 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免征营业税税额、免税户数进行统计,每半年后由市级税 务机关汇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财税字[2000]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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