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314号颁布时间:2000-08-02
2000年8月2日 穗地税发[2000]314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
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
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业税方面
按照市地税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29号)
的规定,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先向市科委申请《广东省科研单位
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然后凭该《证书》、有关技术合同以及“技术性
收人认定登记证明”向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所得税方面
对按本通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向征收机关提供市建委、
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复印件,以及经市建委批准
改制的有效文件,方可办理减征手续。
附件:1.粤地税发[2000]117号(略)
2.财税字[2000]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