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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36号颁布时间:2000-06-02

   2000年6月2日 粤地税发[2000]1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 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 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经省经贸委出具的,盖有“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 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经省经贸委审核确认的《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四、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涉及采购设备调整的,需先经省经贸委确认, 并在取得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地税 局审核。未经审核批准购入的设备,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 造项目确认书》的企业,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经 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在 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其应 予抵免的税款从2000年度起,在应纳所得税额中予以抵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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