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55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穗地税发[2000]25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通知》(粤地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对逾期或提交资料不全的,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不予管理。
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受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由市局统一上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条的审核事项,由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
三、各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税局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并分户建立抵免档案
和台账、专档归集、记录、保管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1.粤地税发[2000]136号(略)
2.国税发[2000]13号(略)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略)
4.申请表(略)
5.审核表(略)
6.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