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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55号颁布时间:2000-06-29

   2000年6月29日 穗地税发[2000]25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通知》(粤地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对逾期或提交资料不全的,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不予管理。 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受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由市局统一上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条的审核事项,由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 三、各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税局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并分户建立抵免档案 和台账、专档归集、记录、保管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1.粤地税发[2000]136号(略)  2.国税发[2000]13号(略)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略)  4.申请表(略)  5.审核表(略)  6.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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