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246号颁布时间:2000-06-23
2000年6月23日 穗地税发[2000]246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
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粤地税发[1999]2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可参
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对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具体免征标准,暂定为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超过5万元的,全额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单位脱钩
改制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举例说明:
例一、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为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
经济补偿收入36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我市规定的免征
标准50000元以内,因此,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二、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1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
济补偿收入55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
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55000÷10=55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1260元是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规定允许
扣除费用的标准,下同):
(5500-1260)×15%-125=511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11×10=5110元
例三、某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30年,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
济补偿收入60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
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
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于该职工30年工龄,超过12年,因此按12计算。
60000÷12=5000元
2.月均应纳税额:
(5000-1260)×15%-125=436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436×12=5232元
五、本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23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粤地税发[2000]133号(略)
2.国税发[2000]77(略)
3.国税发[1999]17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