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5]195号颁布时间:1995-05-24
1995年5月24日 粤国税函[1995]195号
广州、汕头、湛江、梅州、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
一、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原
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4]112号)规定执行。
二、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仍按省国家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1994]062号)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