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广东发展银行系统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1995]477号颁布时间:1995-12-12
1995年12月12日 粤国税函[1995]477号
主送:(略)
对广东发展银行系统缴纳所得税问题,省局曾以粤国税函[1995]231号
《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交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予以明确。为做好该系统1995
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省局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广东发展银行系统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工作,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如实核定各分、支行及办
事处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盈利的分行、支行及办事处的所得税按粤国税函[1995]231号文规
定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税款就地清算。
三、亏损的分行、支行及办事处,其亏损额汇总总行统一清算。各亏损分、支行
及办事处的亏损额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盖章后,由各分行、支行及办事处报总
行,由总行汇总报总行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清算,用总行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
扣。
四、汇算清缴期间过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及监督职能部门对各分行、支行及办事
处进行检查,查补的税款(包括减亏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对多缴税款由总行从下
一年度应缴所得税中予以扣减。
五、广东发展银行系统1996年度所得税缴纳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