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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68号颁布时间:1996-07-23

     1996年7月23日 粤地税发[1996]168号 汕头、深圳、珠海、广州、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6]39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设在 汕头、深圳、广州、湛江的分公司是地方企业,其按理货收入3%提取上缴总机构的 管理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6 年7月1日 国税函[1996]3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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