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67届男子、第9届女子世界举重锦标赛集贸收入税收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1995]209号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粤国税函[1995]209号
第67届男子、第9届女子世界举重锦标赛集资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免征第67届男子和第9届女子世界举重锦标赛集资款项税收的
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捐赠给第67届男子、第9届女子世界举重锦标赛集资委员会
(以下简称集资委员会)的各种货物,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对集资委会员筹得的物资对外销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我局无权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考虑到举办第67届男子、第9届女子世界举重锦标赛意义重大,对中央企、
事业单位捐赠给集资委员会的资金和物资,其捐赠额未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
三(金融保险企业百分之一点五)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