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436号颁布时间:1995-12-14
1995年12月14日 粤国税发[1995]436号
主送:(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5]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抓,要
组织相应的力量加强这项工作。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省广播电视大学、省国家税务局、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联合举办〈企业所得税操作实务〉电视讲座的通知》(粤电大
[1995]41号),认真做好1995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宣传培
训工作,要采取集中学习、观看录像、讲课辅导等形式,全面、系统地对所辖企业的
领导、财会人员以及本系统税务干部进行一次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使大家能够掌握
税法规定和财务、会计知识,懂得企业所得税的操作实务,为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打好
基础。
三、一九九五年度国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仍然是按征管范围划分的所有
(包括就地缴纳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汇缴面要达
100%,重点审查范围按总局的《通知》规定执行,重点审查面要达40%以上。
四、配合征管改革,按照《通知》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选择湛江、茂名、河
源市作为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试点意见附后)。此外,其他各市
可选择有条件的县、区或分局,比照省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方案进行改革试点,已取消
专管制度的地方要按改革试点方案进行汇算清缴。
五、汇算清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认真审核企业的成本列支范围、标准和项目,认真审核税款的入库科目,不得违反上
级规定随意乱开减免税口子,或变通政策,对错库、混库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维护
税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六、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一九九
五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完整、正确、规范、准时地填报《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资料统计表》
(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5]105号附发),各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一九
九六年五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省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工作总结
和报表在报送市局的同时,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
税源报表表格由各市或县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七、为认真落实一九九五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将派出工作组
赴各市、县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对全省各市的汇算清缴工作按照《广东省中央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粤国税函[1995]007号)进行专项考核
评比。请各地将布置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及经验材料及时抄报省国家税
务局。以便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我省一九九五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
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5]20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