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建安营业税的征收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508号颁布时间:1999-10-19
1999年10月19日 穗地税发[1999]508号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了做好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建安营业税的税收征管,落实财政返还工作,现
就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及财政返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属地征管原则,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的建安工程营业税,分别由海珠区
征收分局和芳村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该工程的白云区路段的建安营业税由于税额较
少,由芳村区征收分局一并负责征收。
二,对谝工程征收的营业税由有关征收分局统一缴入市金库的省市共享帐号,然
后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营业税60%部分的返还手续,对其涉及的其他税
费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有关先征后财政返还的申报、审批程序按广州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
通知》(财预[1999]242号)执行。
三、在今年和以后年度(包括2000年起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对类似情况的
税收需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市财政集中返还的项目,其税收的入库及财政返
还比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