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地方税收管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穗地税发[2000]13号
局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规定〉的通知》(穗
地税发[1999]209号)规定,现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税收管辖问题
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市区堤围防护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的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管辖;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出租房屋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
房屋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