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159号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粤地税发[1999]1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8]21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对航空公司(包括分公
司)到外地设立代办点或办事处的,其应纳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均应向航空公
司(包括分公司)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4
日 国税发[1998]21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