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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代售《道路客运票》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62号颁布时间:2000-02-04

     2000年2月4日 穗地税发[2000]62号 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 [1996]2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下称"市交管总站") 代售《道路客运票》的收费及使用凭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1996]158号)第三点规定,《道路客运票》由市交管总站统一向市地方税 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申请印制,交送我局确定的定点发票印刷厂印制,并直接向印刷 厂结算印刷费用。 二、市交管总站应向广州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 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三、市交管总站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发、存管理制度,按季度向各区 征收分局报送各区道路客运站(场)领购《道路客运票)的情况。 四、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对《道路客运票》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市交管总站 及市辖区内的各道路客运站(场)应协助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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