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规定处理办法的规定
粤税发[1994]25号颁布时间:1994-01-26
1994年1月26日 粤税发[1994]2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规定处理办法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关于对外国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二(二)(2)款中的计算公式,根据财政
部(86)财税字第290号文规定,核定利润率由15%减按10%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2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