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9]486号颁布时间:1999-10-07
1999年10月7日 穗地税发[1999]486号
局属各单位:
近接部分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在检查业户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的过程中,
发现不少业户擅自扩大《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使用范围,将其视为“免税发”,开具
《非经营收入发票》取得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十分普遍。针对以上情况,为
进一步加强《非经营收入发票》的管理,现就严格该发票供应管理通知如下。
一、增设《非经营收入发票领购申请表》(附后),由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时填报,
经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税政征管科对申请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的收费项目进行
审核,并加具收费项目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的审批意见后,由发票管理部门根据以上审
批意见实施供应管理。即:对属应税项目的收款行为(含各种应税收入的价外收费),
应按适用营业税税目供应相应的发票;对属非应税项目的收款行为则可供应《非经营
收入发票》。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采用“验旧供新”供票方式,发票管理部门应对户有无
超越原申请领购《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开具范围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按《广州市地方
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程修订稿》(穗地税发[1999]437号)第三章有关
规定执行。
三、业户如需变更《非经营收入发票》原申请的开具范围,应视同首次申请办理
审批手续;如只需变更领购数量或领购不同票面限额的《非经营收入发票》,则可由
发票管理部门直接审批。
四、业户未经批准擅自扩大《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范围,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
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停止供应《非经营收入发票》;对不如实申报
纳税的应依法处罚。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规定的宣传辅导,同时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堵塞利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偷税的漏洞。
附件:《非经营收入发票领购申请批表》(略)